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行《贵州365足球数据关于引导和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实施意见》(大开管发〔2013〕8号)及《贵州365足球数据“雁归工程”实施方案》(大开党办发〔2014〕50号)确定的产业扶持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产业扶持政策范围界定:铜仁籍在外各类人员(以下称“雁归人员”)返回到开发区辖区内创办的农业类、工业类实体生产项目以及服务业类项目。
第二章 扶持项目规模及条件
第三条 享受《贵州365足球数据关于引导和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实施意见》确定的“3年期创业贷款贴息和财政奖励扶持”政策的产业发展项目,须具备以下规模:
(一)农业类实体生产项目:种植业须达到100亩以上集中连片种植规模。养殖业类出栏商品猪100头/年以上或存栏母猪20头/年以上,存栏牛50头/年以上,存栏羊200只以上,存栏鸡、鸭2000只/年以上,水产品10标准厢以上。
(二)工业类实体生产项目: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场地500平方米以上,带动就业人员10名以上;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三)服务业类项目: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场地300平方米以上,带动就业人员20名以上;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条 《贵州365足球数据“雁归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产业扶持政策项目,规模条件认定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扶持申报程序
第五条 项目认定登记。返乡创业人员创办项目实施后,应及时到开发区就业局申报项目登记。申报登记时须提交项目认定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需提供房产证、国土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有合伙人的,提供合伙人信息材料;有银行贷款的,提供银行贷款凭证等证件。未申报登记的项目,不执行“雁归工程”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条 项目贷款贷前审查。拟申请贷款贴息政策扶持的创业项目,在贷款前一个月内,须向“雁归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预贴息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就项目内容、贷款规模、时限等审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是否予以政策扶持作出明确答复。对同意扶持的贷款项目,答复中应对项目的贷款规模、时限、贴息额度等事项明确答复贷款申请人。未经贷前审查认可的项目,不享受相应的贴息扶持政策。
第七条 政策兑现申报程序。创办项目达到开发区制定的扶持补贴政策条件后,可向开发区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扶持补贴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初审评定,提出初审评定意见,送开发区“雁归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复审通过后,再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兑现相关扶持补贴政策。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开发区“雁归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底前,应牵头对“雁归人员”申报登记项目涉及扶持政策兑现所需资金规模进行测算,并将结果上报开发区管委会纳入资金安排计划予以保障。
第九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可取消扶持政策,并按规定追回补助资金:
(一)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的;
(二)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的;
(三)抽逃、转移注册资本(金)及其他资金资产的;
(四)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扶持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因违规被取消扶持政策的项目业主,对其申请的其他项目不再予以扶持;其行为按有关规定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开发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