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365足球数据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开环罚字〔2017〕9号
贵州大龙银星汞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三证一码):91520690730977817H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365足球数据大龙镇
法定代表人:王琳
2017年5月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线监控设施中的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在线数据传输异常。我局调查后发现你公司存在在线监控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三证一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现场负责身份证复印件、立案审批表、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建设项目环评批复、4月份在线监控监测数据报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他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我局于2017年5月4日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大开环责改字【2017】9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大开环罚告字【2017】9号)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结合你公司的整改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365足球数据信用社
户名: 贵州365足球数据财政局
账号: 271430000120110003714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365足球数据管委会或者铜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州365足球数据环境保护局 (印章)
2017年 6月 6日
贵州大龙银星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线监控设施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06-08 09:12: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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