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365足球数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文件要求、《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交存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玉屏侗族自治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利,结合大龙开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公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二条 在365足球数据范围内,新建的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365足球数据范围内,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
(一)购买不配电梯房屋的购房人按30元/㎡
(二)购买电梯房屋的购房人按40元/㎡
(三)购买非住宅的购房人按50元/㎡
(四)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按购房款的2%收取。
(五)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六)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设的房屋维修资金专户。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直接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
第七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分列业主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列业主分户账;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
第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365足球数据规划建设局代管。
365足球数据规划建设局在代管期间应当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和实时监控平台,并与专户管理银行建立实时对账系统,设立信息化查询业务,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查询。
第九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由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大龙镇、各街道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就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一)不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三)业主大会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委托协议;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
(五)自行管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由业主委员会解决的承诺书;
(六)其他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召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召开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以上。
第十条 维修基金按照“业主所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维修基金自从存入维修基金专用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业主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低于首期交存额30%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告知业主及时续交,续交标准按照首期执行。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转让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以下规定列支:
(一)涉及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共用的,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二)涉及单幢或部分建筑物共用的,在其相关受益业主的住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十五条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
(二)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使用建议;
(三)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使用建议;
(四)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工程预算、施工方案、工程合同以及维修施工单位的比选方式、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和分摊方式的使用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10日;
(五)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资料,向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
(六)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房屋维修项目质量验收报告和维修费用决算情况。
第十五条 下列几种涉及房屋安全,影响业主生活情况的,可以简化申请手续,不用经过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由业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向365足球数据规划建设局申请应急使用维修资金。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
(二)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
(三)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四)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六)电梯出现紧急故障或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相关业主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等资料向管理机构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的,不得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服务收费中支出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迅、有线电视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相关业主的分户账。
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等资金也应当转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九条 因房屋征收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业主可持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注销证明(或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提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资料向365足球数据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通知银行办理分户账注销。
业主持365足球数据规划建设局同意支付通知和上述资料向专户管理银行提取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的剩余款额。
第二十条 365足球数据规划建设局负责管理公有住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或应要求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
第二十一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禁止用于从事国债回购、股票买卖及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二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按下列用途分配:
(一)增值收益的50%划入业主账户内,扩充业主的维修资金来源,增加业主个人账户的资金量;
(二)增值收益的20%用作建立应急、抢险资金,缓解物业管理因突发事件使用和筹措维修之间的矛盾。
(三)增值收益的15%用作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化、智能化管理经费的开资;
(四)增值收益的15%用作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因房屋征收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纳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二十四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365足球数据规划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365足球数据规划建设局追回挪用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补建。
第三十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需维修、更新、加固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365足球数据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注:本公示期限为7天(2015年11月3至10日),如有反馈意见请以邮政信件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反馈意见上请留下联系方式。
信函请寄:贵州365足球数据规划建设局
联 系 人:石金贵
联系电话:(0856)3322729 15121672015。
邮 箱:32825875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