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365足球数据分局 关于2017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公告
2018-01-17 09:56:12 来源:工商分局 点击: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7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报送主体
凡2017年12月31日前在大龙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应向工商部门报送2017年年度报告。
二、年报报送时间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内容
(一)企业。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8.企业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9.企业主营业务活动、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信息;6.主营业务活动、通信地址、从业人数;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三) 个体工商户。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四、年报报送方式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网址:http://gz.gsxt.gov.cn)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网址:http://gz.gsxt.gov.cn)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五、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 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注意事项
企业联络员在报送年报信息时,应当真实、准确,并仔细核对报送的各项信息,填报错误的信息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自行修改。
特此公告
一、年报报送主体
凡2017年12月31日前在大龙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应向工商部门报送2017年年度报告。
二、年报报送时间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内容
(一)企业。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8.企业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9.企业主营业务活动、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信息;6.主营业务活动、通信地址、从业人数;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三) 个体工商户。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四、年报报送方式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网址:http://gz.gsxt.gov.cn)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网址:http://gz.gsxt.gov.cn)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五、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 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注意事项
企业联络员在报送年报信息时,应当真实、准确,并仔细核对报送的各项信息,填报错误的信息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自行修改。
特此公告
大龙工商分局
2018年1月16日
2018年1月16日